幼儿园接送车运行方案线表

幼儿园接送车运行方案线表
2025-06-27 12: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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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合理布局调整中小学幼儿园学校设置规划

  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三是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二)公司企业化化运作保障中小学生出行安全

  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客运企业或私人企业成立校车运营公司,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最大化降低运营成本及安全风险,切实保障学生安全出行问题。

  二是个体经营者可以提供校车服务,但必须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三是取得校车服务的单位或个体均必须在校车内部安装GPS视频监控系统,否则即使获得了校车运营资格也不得从事校车服务。

  (三)、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1、政府部门应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总负责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自收到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意见后,最终批准或决定幼儿园接送车是否能够获得使用许可。

  2、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监督教学点的规划和安全教育情况

  (1)审核申请者的办校资格及资质;

  (2)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3)自收到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后,应当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4)要加强与各部门及学校的联系和协调,督促各校做好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工作,要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课堂教学计划,制定相关的考核方案。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校车的安全检查及运行情况监督:

  (1)审核校车安全状况及驾驶人资质等相关材料;

  (2)自收到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人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其驾驶校车;

  (3)自收到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校车使用许可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提出审核意见后交教育行政部门;

  (4)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已经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向校车服务提供者核发“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5)加强对校车路面交通安全的检查,及时查处超速、超员、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同时,在学生上、下学等重要时段和路段科学部署警力,加大查处力度,改善校园周边交通秩序。

  4、道路交通运输部门应审核并规划校车运行路线做好安全运行的监管

  (1)审核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应具备的旅客运输经营资质;

  (2)审核校车行驶路线,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5、安监部门应做好监督和安全管理措施的贯彻和落实

  (1)要做好与有关部门关于学生乘车安全的协调和督查工作,严格督促各部门、各校学生接送安全管理措施的贯彻和落实;

  (2)对接送学生的车辆进行经常性地检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