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与用人单位无关。
2.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3.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