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条原件丢了,复印件在借款人认可其真实性且承认尚未还款的情况下,是有效的,且借款人应当还款,否则无效。
2、借条是借款关系的法律凭证,属于书证。《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因此,借条应当提交原件。
3、在借条原件丢失不能提供原件的情况下,复印件的效力就来源于借款人的认可,只要借款人认可借条复印件的真实性并承认借款未还,那么借条就是有效的,同时借款人应当偿还借条上载明的款项,否则,如果借款人不承认复印件的真实性,或者虽承认复印件的真实性,但不承认借条中的款项未还,那么借款人就无须承担还款责任。
复印件可以作为证据,但还需要补充其他证据,比如录音、短信息、人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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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条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二、借条复印件作为证据的条件
因为借据毁损,无法与原件核对的书证的复印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经过证据补强,而且要具备以下3个条件:
1、必须有其他证据可以与复印件相互印证,单一的复印件证据不能单独认证。即复印件证据应有其他的辅助证据加以印证,而且证据之间应该能够形成证据锁链,从而证明案件的事实。
2、书证复印件提供人不能提供原件核对应当有正当的理由,即有客观上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包括有证据证明复印件原件已经灭失,原件在其他人手中等原因)。主观上的原因是不能作为不能提供原件的正当理由的。
3、书证复印件提供人应证明不能提供原件是确有客观原因。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必须通过证据补强,即确立的是瑕疵证据的补强规则。
所谓瑕疵证据的补强规则,是指某些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者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者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诬,借以确保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
借条原件丢了,对方对借款没有异议,复印件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借条原件丢了,复印件在借款人认可其真实性且承认尚未还款的情况下,是有效的,且借款人应当还款,否则无效。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因此,借条应当提交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