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共计51个条文,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并无关于产假、独生子女假的规定。
【关于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
【关于独生子女假】
国家并无统一的规定,一般由各省的省人大或者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进行规定。
例如:《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产假一直有的 独生子女假看当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