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强逼员工减薪变相逼员工离职是不合法,需要有一定的陪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单位应按照你已提供服务的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公司未经员工同意降薪违法。
合同到期会自动解除双方劳动关系,除非公司提高待遇留人但你不同意留下,一般会根据工作年限获得经济补偿。
这是两个问题,不能混为一谈:
1、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规定,合同到期后公司可以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
2、由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公司,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单位应按照你已提供服务的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3、无论是要把工资降到2500元,还是要你写辞职申请(属于违法的),都是企业行为,与你无关,你可以不予理睬。
4、既然“公司说到期不再续约”,那么你与公司间的劳动关系终止于2013年9月13日24时,有权得到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5、经济补偿以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准。
有赔偿的,具体做法可向当地12333劳动社保人事热线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