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认为乙无法取得开发楼盘相关证件。乙和甲之间并未看出有关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协议或约定,甲才是拥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也就是说要求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才能进行开发。
2.即使开发下来了,那么乙也是违法使用建设用地,但是实践中我认为不会将已建好出售的房屋拆除,还是着重保护买受人的利益,可以折价对该房屋进行变卖,但是买受人所收到的损失,应由乙来承担。所以我认为是无法取得土地证、房产证的。
3.我认为乙如果能拍下此地是比较好的做法,这样对于银行或是买受人都比较有利的。
1、不能
2、不能
3、没有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