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判文书按照裁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类,分别是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
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的实体裁判。
行政裁定书指的是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而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或者是驳回起诉。
行政调解书是在行政机关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调解双方分别是行政权力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私下协商,对于行政赔偿的调解结果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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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相关知识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具体案件的实体或程序问题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威性书面结论,是法官对案件进行审理后的结果,也就是当事人从法院讨得的“说法”。
因为调解书是当事人自我意愿的达成,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虽然体现的是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但却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的确认书,生效后与判决书享有同等的执行力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