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与药品重名的保健品的违法行为的药监部门如何处罚

2025-06-28 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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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非药品冒充药品按《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以假药论处。由药监管部门按货值金额2-5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按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回答2:

按假冒伪劣产品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