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幼儿教师资格证

2025-06-26 04:5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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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希望下面这些能帮到你!!!!!

一、申请对象

户籍在本市,身体健康,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本市辖区内的高等院校应届大学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须由学校统一组织到其户籍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办理申请认定事宜。

二、受理申请机构

(一)西宁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西宁市教育局),负责受理户籍在本市(含大通、湟中、湟源县)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教师资格人员的申请。受理、确认地点在西宁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西宁市黄河路142号,联系电话:6150853)。

(二)西宁市四区、三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各区、县教育局)负责受理户籍在本区(县)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的申请。

三、申请条件及要求

(一)学历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有效学历应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它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它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