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上述规定,这笔业务发票已开即使对方未付款也应计入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已开出发票日计算所得税款,国家规定不应有任何顾虑,挂入往来账目未达账目,如果嫌麻烦就双方协商转入款项后再开发票也可,但缴纳所得税额应该遵守“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这种情况下,我公司年末已开票未收款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企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
补充一下,你单位这种行为不仅要申报缴纳所得税,而且也必须申报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政策和所得税政策均有规定。
开票作帐缴税跟实际收没收到款没一毛钱关系。会计就按票做账,未到的款挂应收。税务管你收没收到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