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离婚!可又担心我的孩子,我真的累了,离婚的念头有两年了,我该怎么办?

2025-06-28 22: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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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夫妻俩办理离婚,可以双方就共有财产的分割,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达成一致意见,然后双方一起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区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离婚证。
  如果一方不愿离婚,或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协议,可以由主张离婚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只要原告有夫妻感情破裂证据,在法院调解无效前提,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
《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回答2:

孩子肯定会受到影响,婚姻维持不下去可以离婚的,双方要协商好,经常去看看孩子。

回答3:

为什么要离婚呢,是没有共同语言还是感情破裂,如果是沟通不了在离婚对谁都好,要是有婚外恋离婚就不道德了对家庭和孩子不都好了

回答4:

没必要 把孩子和自己婚姻绑在一起 现代女性缺少独自面对的勇气 即使没有老公只要 对孩子有一个正确的引导 影响不是很大 虽然父亲的位置不可替代 但是你俩离婚他父亲就不是他父亲了吗?

回答5:

过不下去就离了把,这样你自己也不好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