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手续办完后2个月,原公司要求退还安家费,需要退么?
肯定要退还的。
不能把别人的失误,
当成你将不合理收入,
据为己有的理由,
在人家告知你的情况下,
还不归还,
说句不好听的话,
非法侵占公司财产,
是非法的,
人家可以告你的。
不属于自己的,
还是退回去吧!
望采纳,
谢谢了!
公司招聘人才有些相关规定,如给予一定的安家费,给予一套房子,给予出国培训等等,但同时也要求有一定时间的服务年限,如果达不到服务年限时间,一般情况下就会要求退回安家费。
法律分析
所谓安家费就是一项人性化的福利政策,用来安置安抚特定对象的费用,让受抚对象无后顾之忧,全心全意地投入工作学习。国家各地政府和各企业对安家费的内容都是不一样的,只要符合相应条款,都可以申请领取安家费。比如说:引进人才、退伍军人、职工异地、离岗离休等等都是符合发放安家费的对象。安家费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对 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决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或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下列个人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下列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额债券利息;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怃恤金、救济金;保险赔偿;军人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虽然办完了离职手续,你还是要退给公司安家费的,你们合同签的是五年,是你违约,公司的要求是合理的。
这个是肯定要还的,毕竟当初安家费的前提条件是五年,而你中途由于各种原因离职了,已经违背了当初因安家费所具备的条件,属于个人违约行为,本着契约精神,是要退还原公司的安家费!!
不需要退,因为你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与公司无任何关系了,所以不需要退换安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