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因此,该纳税人购进材料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所取得的进项发票则不可抵扣,如已抵扣的要作进项转出。
原材料用于不动产时进项税额要转出,动产就不用转出的原因是:
1、税法规定,原材料用于不动产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计入资产成本里。而动产属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可以抵扣不用转出;
2、进项税转出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既然是暂估入库,说明发票还没收到,你也没有抵扣,不存在进项税额的问题。等收到发票后再红字冲销原有分录,根据发票再做正确的分录,然後按正常业务操作即可。
发票入库的正常做,无票的只暂估材料,不暂估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