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原则。财税体制改革要落实法治原则。预算法的修订以及房地产税通过立法、个人所得税通过修法来实施改革,较好地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尽管立法周期难免长些,但法治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很容易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形成改革共识。根据“十三五”规划纲要中“实现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的要求,无论是预算改革、税制改革,还是央地政府间财政关系重构,都应不失时机地践行法治原则,积极创造条件,通过推动立法进程来促进改革。
——两大挑战。一是财税体制改革必须服务于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部署。改革不仅是财税体制的自我完善,更要立足于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对加快形成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体制机制和发展方式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二是财税体制改革必须助力于稳增长、调结构的经济发展大局。在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基础上,通过自身改革,促进优化资源配置,创新调控机制和手段,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经济结构提质增效、转型升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实现经济的稳定可持续发展。这两项内容无疑都考验着财税体制改革的成效。
——三大关系。财税体制无疑是各方利益分配的一种制度安排,财税体制改革自然就是这种制度安排的调整。在这种利益格局中,政府、企业与个人都是利益相关者,从而形成了政府与企业、政府与个人以及政府内部间的三种利益分配关系。社会资源总量是既定的,如何分配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和艺术性,避免零和游戏才是可取之道,这样才能激发各方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财税体制改革应侧重于效率,通过改革,要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增强其经营活力,促进创新发展,这应是以营改增为代表的间接税的改革目标。
在政府与个人之间,财税体制改革应侧重于公平,通过改革,加大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缩小社会贫富差距,让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这应是以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为代表的直接税的改革目标。
同时,面对日益高涨的环保意识、资源意识,消费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都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在政府内部之间,既存在横向的政府机构之间的关系,也存在纵向的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的关系,在这方面,财税体制改革应侧重于如何合理配置财权。在横向财权配置上,要保证财权都归口于财税部门,使财税部门统揽政府收支,避免“财”出多门。在纵向财权配置上,鉴于这是长期以来困扰财税体制改革的“硬骨头”以及目前大税种都是共享税的事实,不妨将增值税、所得税以及消费税等收入贡献大的税种打包在一起,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基础上,按统一的分成比例实行中央与地方共享,而将收入规模小、适合地方征收的税种划为地方税,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财力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