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的监控不能调出回放,需负法律责任吗?

2025-06-28 12:35:24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如果不能调应报知需要录像的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依法申请他们调取,录像可以在规定时间或规定硬盘润许的空间范围内自动删除,但不得破坏硬盘,如果调查部门通过技术手段找不到以前时间的所有录像,就是破坏,要负法律责任。调监控要有证明,如律师证,行政机关证明等,找主管以上人员调取,个人没有以上人员随从或证明,一般不给看和调取的。

回答2:

物业要承担主要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回答3:

这个是没有法律责任的,监控只是技术防范措施,有障碍是很正常的,监控本身是否能用并不会直接造成损失,只是会影响取证,这个不存在法律责任,如果有证据表明,物业故意删除录像数据,损坏证据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但是证明物业的恶意是比较困难的。

回答4:

不需要,但是为了项目的安全物业公司有责任确保监控设备的运转正常,如果运行不正常可以对责任人进行投诉

回答5:

摄像头保存视频 是有时间段得 有的摄像头能保存半年有的却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