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名思义,P2G的“G”指的似乎应是向政府授信,或者至少应是向国有企业授信,简单来说就是借给政府的项目。但只是一个概念,不管是P2B\P2C\P2G归根结底都是P2P的一种,只要是网贷风险都是很大的,P2G也一样,P2G模式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际操作中都难以存在。P2P和P2B模式能行得通,是因为政策法规允许民间借贷的存在,民间借贷的借款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只要人数不触犯“200”的红线,利率不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其借贷合同就受法律保护。但政府的融资渠道、投资去向受到财政预算单位的严格管制,网络借贷平台无法成为政府层面的融资渠道,因此,在理论上P2G的“G”绝对无法直接指向地方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