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经济补偿金是怎么规定的?

2025-06-25 11: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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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 工资 支付问题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支付克扣或无故拖欠的劳动工资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克扣或无故拖欠的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支付 加班工资 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劳动者加班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 3、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支付劳动者工作报酬的,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还需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 二、 解除劳动合同 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1、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鉴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4、劳动 合同订立 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判人员的; 6、用人单位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的; 7、用人单位解除 事实劳动关系 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迫使劳动者 辞职 的; 9、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迫使劳动者辞职的; 10、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辞职的; 11、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迫使劳动者辞职的; 1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作报酬的,迫使劳动者辞职的; 13、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4、 劳动合同终止 ,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三、额外经济补偿金 额外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 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以上是总结归纳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经济补偿金方面的一些规定。不难发现,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关于经济补偿金也是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中也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和补偿标准,只是没有现在这么细致。对于早些年签署劳动合同的职工,如果这方面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同样适用于《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