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非常简单,A叫B出去,B自愿出去,A不存在着任何过错,假如B被狗咬了,狗的主人赔偿,假如主人找不到,A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A连民事责任都不会承担的,当然更不会承担刑事责任了。
假如B不愿意去,A非得拉着B去,B出车祸了,首先得肇事者承担B的赔偿责任,假如肇事者找不到了,A才承担相应的补充性的赔偿责任而已,此时A也不会承担刑事责任的,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是很严格的,如果动不动就要被判刑,我们生活在社会上的人真是人人自危恐慌极了。
兄弟,我得解释清楚一点,承担刑事责任就是犯罪啦。A当然不构成犯罪啦。
间接犯罪并非法律概念,正确的说法应该是间接故意犯罪。间接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所构成的犯罪。其包含以下几层意思:1、行为人对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结果须持放任其发生的心理态度,即行为人对明知可能发生的结果既不是希望其发生,也不是希望其不发生,而是任其自然,发生不发生都无所谓。2、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仅限于明知“可能发生”一种情况。3、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犯罪目的,因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与犯罪目的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要求不相符。4、间接故意犯罪只有构成与不构成之分,而不存在完成与否的问题。任何间接故意犯罪,都是以追求某种目的结果为前提的。正是这种目的结果,导致行为人原本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形态产生了性质上的变化。
刑法打击的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也就是说,谁实施了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已被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那么实施行为的人就构成犯罪了。
在本案中,看A是否实施了某项犯罪行为,具体到本案就是看是否实施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而造成相应后果。实施了的话,就是犯罪。否则的话,不是犯罪。
就你陈述的情况看,A仅仅是有叫B 出去的行为,而这种行为并不是犯罪行为;况且,B发生车祸死亡的原因为肇事方c与B共同造成,与A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