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和领导谈薪资调整的时候,有没有留下什么证据?比如你们的谈话录音,书面的协定。如果没有,这个就不好说了。那个何去何从就看你找的那个领导的意思了。如果他能够讲诚信,说话算话的话,他应该如你所愿。如果不讲诚信,那你就吃一堑长一智吧。以后涉及自身利益的问题的时候,多留个心眼儿,避免受损。
当时你如果没有看到公司的正式文件规定,应该就是领导口头说的,为了骗你换岗,这样地领导不会长久的,时间长了,员工的心抖寒了,如果有下家,跳槽好了
只能和公司领导协商,你和他们说出你的想法看看怎么解决,如果不给觉解决,你只能要么忍气吞声要么走人就好了
学好经验走人算了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这里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应该理解为管理性强制规范,非效力性强制规范。违反这一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所谓管理型强制规范,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而且违反此类规范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也不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规范。
所谓效力性强制规范,指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合同不成立;或是法律及行政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但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如果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1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