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级市行政监察机关管辖的监察对象是哪些人?

2025-06-24 2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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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地级市行政监察机关管辖的监察对象
1、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2、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成员(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3、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及其他经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聘任等形式批准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回答2:

地级市行政监察机关管辖的监察对象1、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2、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成员(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3、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及其他经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聘任等形式批准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回答3: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成员(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回答4:

公务员

回答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
(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七条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按照此条款地级市监察的对象为本级和辖区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以及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