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中共中央就已发布过(中发54号文件)关于1953年底以前参加革命的“志愿军复员转业老战士至付营级干部的待遇的三条规定”,1995年、1996年,中央又先后二次行文规定,内容基本与(54号)文件相同,志愿军复转战士享受离休待遇,退休时应按离休办理。具体如下。
一、关于在1953年底前参加革命的志愿军战士已复员到地方企业工作以及到农村务农的复员军人的待遇规定:从1983年10月开始执行,战士至副排级全部提升为国家机关干部,行政22级待遇,并且加上工龄工资。从入伍之时开始算起,今后凡是国家干部升级时应首先考虑以上这批老战士的升级问题。
二、复员农村务农的正排级全部定为行政级21级干部待遇,副连级全部为20级行政干部待遇,正连级全部定为国家干部19级待遇,副营级定为国家行政干部18级待遇,这些干部的条件和以上回家种田的老战士相同,这些老同志在农村没有居住条件的,政府要帮助他们解决住房困难。
三、1953年底前参加革命的志愿军战士回地方在国家企事业工作的人员,政府应按照国家干部标准解决好住房问题。他们的子女就业的问题应优先考虑安排。这批老战士在年老时应按离休办理,他们的劳保福利同国家行政干部一样享受。
中央在2002年夏季又向全国行文规定:1953年底前参加革命的志愿军战士,都应按照老干部离休待遇办理。是否有类似的精神。上述信息来源于浙江省档案室2003年5月。
我给你查过了,当时是下法过这个文件。文件肯定是真的。
看地方的能力,有一些发达地区国家没下发文件前老军人的待遇都已经很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