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职期间患癌且工作满10被优化有什么样的赔偿

2025-06-27 06:53:03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1、工作满10年可能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由于罹患癌症应无法坚持正常工作,单位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并非不可,但必须满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的规定,否则将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支付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
2、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的规定,该员工至少应休息九个月、甚至十二个月的医疗期,累计时间可长达十八个月。且即使医疗期结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单位还应为其调整工作,仍无法胜任时,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由于该员工系罹患癌症,能否胜任工作,建议要求向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后再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应根据已提供服务的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外,还可以得到相应的医疗补助费。法律依据请参阅《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如下规定: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