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到检察院阅卷手续

2025-06-27 1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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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流程

律师来院阅卷可自主选择以下三种不同阅卷方式,具体流程分别如下:

1、光盘刻录方式:阅卷申请→ 受理登记→ 身份审核→ 检察服务大厅等待工作人员刻录光盘→免费提供刻录光盘

2、复印方式:阅卷申请→ 受理登记→ 身份审核→ 阅卷室等待工作人员取卷→查阅、复印卷宗→ 阅卷完毕返还卷宗

3、电子化阅卷方式:阅卷申请→ 受理登记→ 身份审核→ 阅卷室等待工作人员导出电子卷宗→查阅卷宗

二、律师阅卷的条件

1、接受案件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或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且手续齐全的。

2、具有执业律师资格,不存在执业禁止行为或其他按照规定不应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情形。

3、所阅是本院已正式受理并流转至公诉部门的公诉案件。

4、前来阅卷的是受委托或受指派的律师本人。

三、提交材料

(1)《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

(2)《律师执业证书》

(3)《律师事务所证明》

扩展资料

阅卷的过程,不仅是一个全面了解案情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法律判断的过程。在阅卷的同时,律师应有全方位的法律意识,并用此法律意识对有关材料的法律价值作出判断。对于卷宗中有利于己方当事人和不利于己方当事人的材料都应给予充分的重视。

对于有利的材料,应重点审查该材料是否形成了证据链,是否还需进一步地补充和完善;对于不利于己方当事人的材料,律师更应给予充分的重视,一方面应询问自己的当事人,让其说明这份材料形成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应设法找出这份材料的形成瑕疵、内容瑕疵、时间瑕疵及与其他证据无法印证的瑕疵,从而依据事实和法律否认这份材料的证明效力。

在阅卷方面,有两种倾向是必须注意避免的:一是不管材料有无法律价值,全面地抄录;二是只是看看卷宗,而不进行必要的摘抄。前种方法说明律师的判断力不够敏锐,后一种方法则说明律师的代理态度不够认真。

许多当事人不了解法律规定和诉讼的要求,往往将大量没有法律价值的材料递交给法院。比如在一起工程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已经就工程款达成了三次协议,在工程款数额上没有争议,只是在付款时间上有争议,而卷宗中却附了很多诸如工程预算书、工程决算书、会审图纸、变更通知单、停水停电签证单等没有诉讼价值的材料。

对这些材料,律师大可不必再去抄录。当然,现在许多法院允许律师复印卷宗材料,即使如此,也存在一个对材料法律价值的判断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文成县人民检察院-律师阅卷须知

回答2:

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后是不能阅卷的。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回答3:

应带上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辩护律师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阅卷,可以提前与相应的办案单位预约,问清阅卷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提前做好阅卷准备。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回答4:

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或者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且不需要经过许可。应该带上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了。不过实务中应该没这么简单,至少应该跟检察院打个招呼。而且一般公诉案件,检察院辛辛苦苦拿到的证据应该不会那么简单就给你,说不定会有所保留。对实务中还是不了解,不好意思。